解除勞動合同第38條什麼意思?

一、解除勞動合同第38條什麼意思?

解除勞動合同第38條什麼意思?

解除勞動合同第38條,指的是國家《勞動合同法》中對應的第38條具體規定和要求,其中主要說明了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辭職是否需要賠償單位損失

《解除勞動合同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其中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存在上述情形的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依法承擔的賠償主要包括用人單位以下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綜上所述,在正常情況下,如果勞動者要離職的話,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做好辭職交接手續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及時結算勞動者的工資的,但是如果解除勞動合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情形,勞動者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單位而選擇直接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