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後,按照有關的法律解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沒有解除,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續簽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有補償嗎?接下來本站的小編會爲您介紹。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一)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二)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三)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計算:

(一)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三)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四)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在實際的工作中,勞動合同的續簽通常是由用人單位提出,如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應該有相應的補償,是要承擔雙倍工資差額的賠償風險的,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是沒有經濟補償的,更多有關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相關補償的問題請諮詢本站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