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續簽什麼時間開始操作,怎麼操作?

勞動合同續簽什麼時間開始操作,怎麼操作?

一、勞動合同續簽什麼時間開始操作,怎麼操作?

勞動合同續簽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內進行合同的續簽,一般是與公司的人事部進行續簽的工作。

二、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

勞動合同續訂可以有法定的情形,也可以有勞動合同約定的情形。例如,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續訂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經過協商,續訂勞動合同的;

(2)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內,若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則應順延至醫療期、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屆滿。

三、勞動合同續訂的程序

勞動合同續訂需要經過以下程序。

1、發出續訂勞動合同意向書,徵求勞動者的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需要續訂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的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動者,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2、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用人單位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後,如果勞動者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同樣,如果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後,用人單位不願意續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就無法續訂。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勞動合同才能續訂。

3、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協議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後,可以簽訂續訂勞動合同協議書。

4、鑑證或者備案

經過鑑證或者備案的勞動合同續訂後,需要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勞動合同鑑證或者備案的手續。

四、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入職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都是有固定期限的,例如一年或者三年。在到期的前一個月內與公司的人事部門進行勞動合同的續簽工作。當然,勞動合同到期,可以根據雙方的意願決定是否需要續簽,勞動合同的續簽必須建立在雙方均同意的基礎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