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沒畢業前有直接籤勞動合同嗎

學生沒畢業前有直接籤勞動合同嗎

很多大四的學生在校園招聘會當中都有過類似的經驗,很多用人單位到時候都會專門的派人事資源部的工作人員到學校招聘那些比較符合本企業要求的學生。其實人才市場的競爭壓力還是比較大的,所以這些企業有可能會直接的就和學生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作爲學生本人有可能就非常的擔心學生沒畢業前有直接籤勞動合同嗎?

一、學生沒畢業前有直接籤勞動合同嗎?

1、 在校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受《勞動法》的調整;

2、 在校大學生如果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合同性質屬於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合同,不是真正的勞動合同;

3、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的通知,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二、相關規定

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此處要正確理解《意見》第12條的立法精神,《意見》第12條的是爲了考慮工作時間較爲零星而設立的,並非禁止不籤合同。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

大學生實習期間,只是未拿到畢業證而已,是文憑問題,法律對就業並沒有文憑限制,實習期已經不用再上課了,所以不再屬於勤工儉學的範疇,而且即使還未到實習期,如果與用人單位就簽了合同,並沒有違反《意見》第12條的規定,因爲該條規定是“可以不籤”,不是“應當不籤”,所以這種情形簽了只要不違反《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都是有效的,而且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當然,如果已領到《大學生就業推薦表》那就更有資格就業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還未畢業的學生出來實習只要不在《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禁止之列,都能與企業籤勞動合同。

其實在校園招聘會當中企業和學生先簽訂勞動合同,並且約定好了等學生畢業以後再正式的到用人單位上班的這種做法也並不違法,可更多的情況下,學生應該要求企業、學校和本人之間簽訂的是三方實習協議,實習協議和正經的勞動合同有很大的差別,而且就算是直接簽訂了勞動合同,沒有真正的建立任何的勞動關係也是不算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