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一條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沒有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去另一家單位上班嗎

舊勞動合同沒有解除,是不能跟別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但如果原單位有拖欠工資的行爲,勞動者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此時和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是合法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是爲了進一步規範勞務合作領域內的相關事務。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務合作上的所以問題和矛盾糾紛的處理都可以在勞動合同法中找出判決的依據。司法機關應當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涉及到經濟糾紛和矛盾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