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忠實義務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勞動合同的忠實義務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所有的用人單位其實都非常注重員工的忠實度的,這一點從各公司對於老員工的福利待遇上就可以體現出來的。如果員工本人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以後,卻在工作的過程當中不積極處理公司的業務,甚至還和其他的公司也有業務上的往來的話,這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當中的忠實義務。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勞動合同的忠實義務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勞動合同的忠實義務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在用人單位承擔支付合理薪酬等義務的同時,勞動者亦負有保守祕密,忠於職守,勤勉工作,不得危害用人單位合法權益行爲的義務,也就是所謂的忠誠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授權用人單位的方式變相地承認了勞動者的該項義務,即勞動合同法授權用人單位禁止勞動者到他人單位兼職,更不能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性的同類工作或類似工作,故而勞動者有不得兼職的忠誠義務。雖然上述觀點表達過於曲折隱晦,筆者仍認爲依據《勞動法》第三條第(二)款以及《勞動合同法》第23條和第39條之規定可以得出勞動者忠誠義務的內容主要有: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負有爲用人單位保守商業祕密,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忠實履職,不徇私舞弊及不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等。

二、公司法的忠實義務是什麼意思?

第一百四十八條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釋義】 本條是關於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忠實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三、新員工入職應注意什麼?

一)應當合法簽訂入職協議

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是其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前提,如果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合法,那麼求職者的權益保護就會遇到困難。因此,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這一勞動合同主體須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內容(權利與義務)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勞動政策,不得從事非法工作。此外,簽訂勞動合同的程序、形式必須合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必須依法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二)要掌握相關必要的知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應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了前面這些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它內容。

求職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前,最好應該認真學習和了解一些勞動法律和法規方面的知識,例如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和解除,法律責任等規定,這樣求職者纔有利於爭取一些對自己有利的權利和義務,或者一旦日後用人單位違反合同規定,求職者就可以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掌握用人單位違反有關規定時應該承擔的責任,有利於畢業生爭取主動權。比如: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以上規定期限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或者按照非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按照規定,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當事人要求約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應當與當事人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的,則應按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對應相關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期限。

其實目前我國的勞動合同法當中,雖然沒有具體的提到員工必須要遵守的忠實義務。但是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當中,其實也是變相的對忠實義務的要求。當中就規定員工和本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以後,不得到其他單位兼職,更不能從事和用人單位同一類型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