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忠實義務法規是怎樣規定

一、公司高管忠實義務法規是怎樣規定

公司高管忠實義務法規是怎樣規定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高管在經營公司業務是負有忠實義務!

忠實義務是指董事、監事、經理在經營公司業務時,應毫無保留地爲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當自身利益與公司整體利益發生衝突時,應當以公司利益爲先。即所謂的“受人之託,忠人之事”。

《公司法》第148條第2款規定: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第149條規定了一系列忠實義務的禁止行爲:“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爲:

(1)挪用公司資金;

(2)將公司資金 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

(3)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爲他人 提供擔保;

(4)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5)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 意,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6)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佣金歸爲己有;

(7)擅自 披露公司祕密;(8)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爲。

董事、進階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下面,對幾種常見的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 做一簡單分析:

1、自我交易

董事長或總經理一般作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如果其個人與公司交易,則常常會產生雙方利益的對立和衝突。 爲了防止董事和經理在交易中將個人私利凌駕於公司利益之上,進而損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規定其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 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2、利用、篡奪公司機會

機會就是財富,公司機會對於公司來說相當於公司的財產,董事長、總經理基於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可以接觸到大量的商業資訊,若他們爲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奪公司的 機會,就構成了對忠實義務的違反。《公司法》規定,董事和經理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爲自己或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

3、違反競業禁止義務

競業禁止義務是指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經營與其所在任職公司具有競爭性質的業務。董事長,總經理掌管公司日常經營活動,若其從事與公司相同或相似的業務,則 很容易泄露公司商業祕密,導致與公司不公平的競爭。我國《公司法》對競業禁止採取相對禁止的態度,規定董事和經理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 者爲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其中,爲他人經營包括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認可不得在與所任職公司存在競爭業務的公司,企業擔任董事、進階管理人 員、監事等職務。

4、侵犯公司商業祕密

商業祕密是一個很廣泛的概念,它包含經營祕密和技術祕密兩個方面。經營祕密一般指沒有公開的經營資訊,包括保密資料、情報、計劃、方案、經營決策等,具體 表現爲產品的銷售計劃、顧客名單、貨源情報、銷售網絡、價格供求狀況、竟投標中的標底、標書內容以及經營中的管理決策等資訊。技術祕密一般是指未公開的技 術資訊,包括產品的生產和製造過程當中的所有技術決策和技術祕密,一般表現爲技術圖紙、技術資料、技術規範所反映的產品的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工藝流 程、製作方法、原料處理及儲存方法、質量控制等方面的資訊。例如可口可樂的配方、公司重要客戶的資訊等。

董事長、總經理在工作中必然會接觸到公司的一些核心機密,如果私自泄露這些資訊或者歸爲己有,通常會給公司帶來重大的損失,因此構成對公司的忠實義務的違 反。董事長、總經理的這種行爲不僅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還要承擔一定的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5、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爲他人提供擔保

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的行爲,首先可能對公司及其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害,其次也違反了我國金融管理法規,因爲從事借款業務的應該是具有經營資格的金融機構,借貸業務則超出了一般公司的經營範圍,從而應該予以禁止。

另外,《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爲他人提供擔保,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經過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如果是爲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經 股東(大)會決議。擅自以公司資產爲他人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擔保人就有義務代其清償。如果公司爲了自身利益的需要而向他人提供擔保,雖然 會帶來一定的風險,但因此帶來的利益由公司享有,這是公司應該承受的,從而具有合理性;如果董事長或總經理超越自己的職權未經公司同意而向他人(包括本公 司的股東及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其帶來的利益由他人享有,而風險由公司承擔,顯然不具有合理性,因此立法予以禁止,以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 益。

6、關聯交易

所謂關聯交易,就是關聯人利用關聯關係進行交易的行爲。《公司法》第217條規定:"關聯關係,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 與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係,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係。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爲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係。"《公司法》 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

相關的公司高管必須忠於公司的規定,不得違反我國的經濟市場的運作。如發生挪用公司資金、擅自擔保的、竊取公司機密、關聯交易的違法行爲,我國對這類違法人員進行相關的處罰,維護我國經濟市場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