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提前辭職嗎?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提前辭職嗎?

勞動合同的存在就是約束和保護企業以及員工能夠享有正常的權益和應盡的義務。但是員工在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發現該企業並不適合自己,那麼此時簽訂勞動合同提前辭職嗎?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有關的介紹,大家一起來看一下吧。

一、如果簽訂勞動合同提前辭職嗎

可以辭職,簽訂勞動合同的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方式提出辭職申請

二、其他原因如何處理?

1、由於用人單位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在試用期內的;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是指

採用拘留、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剝奪或限制他人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身體活動的

3、自由行爲;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集體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應當訂立或續訂而未訂立或續訂勞動合同而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由於本人原因:

除上述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外,其他情形下勞動者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天,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勞動者違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

勞動者依據上述第1項所規定,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除在試用期內以外,在其他條件下,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有其他情況要另行處理。如果是用人單位的原因,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必須要支付勞動者一定的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的原因,那麼用人單位有權提出相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