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不籤勞動合同一定要賠償嗎?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一定要賠償嗎?

企業不籤勞動合同一定要賠償嗎?

企業招錄員工後,在正式用工之後又不積極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員工以勞動合同保障勞動權益,那麼企業的行爲其實屬於損害員工利益。那麼,企業不與員工籤勞動合同要承擔什麼後果?

企業不及時與職工訂立合同的後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於直接視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實施條例》第六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爲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爲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4、《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的法定責任,簽訂勞動合同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簽訂合同一舉侵犯了勞動者的勞動權益。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申請經濟補償,每工作一年需要向勞動者賠償兩個月的實際工資,補償直至勞動合同補籤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