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勞動合同法有哪些規定?

建設工程勞動合同法有哪些規定?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它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證件。

勞動合同的種類分爲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一般始於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時間。

(三)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注意】並非無終止時間,一旦出現了法定解除情形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均可解除。

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4.單位自用工之日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合同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爲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3、訂立勞動合同應注意的事項

建立勞動關係即應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未同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應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除非:

(1)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爲主;

(2)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爲24小時。

【提示】不訂立書面合同的一方承擔法律後果。

【注意】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建設用工的勞動合同和其他的勞動合同本質上都是大同小異的,但是因爲建設工程它通常是比較以週期爲工作進度的,所以說建設工地的勞動合同通常都是簽訂以完成某一項固定工作的期限來簽訂的。但是簽訂的建築工程,勞動合同也必須要遵循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