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違約金競業規定是在競業限制期間內,如果說存在違約行爲的話,需要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用人單位在競業限制期間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因此,競業限制義務可設定人羣爲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人員”應以知曉商業祕密的人羣爲限。用人單位不應對不負有保密義務人員設定競業義務,否則將導致約定無效,也徒增企業的支付成本。

對於競業補償的支付方式、支付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規規定不一,如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祕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於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而《企業技術祕密保護條例》第17條規定:在競業限制期間,企業應當按照競業限制協議中的約定,向被競業限制人員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於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二分之一。因此,競業補通常遵循“有約定從約定”,若無約定的,可以參照地方法規及公平合理原則進行認定。

二、競業限制概念是什麼?

1、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2、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爲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4、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勞動者如果在用人單位工作是屬於保密方面的一些部門的工作人員話是有競業限制條款的,通常期間在這段時間內如果說違反了合同的約定,需要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