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去了可以不?

簽了勞動合同卻未上班,屬於勞動關係未正式建立的情況。如果不想去了,直接通知用人單位不履行勞動合同就可以了。勞動者應當在簽訂勞動合同前認真想好再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即使不履行勞動合同不會在法律層面有什麼大的影響,但對個人的信譽始終是不好的。

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去了可以不?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爲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的主體即勞動法律關係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主體與其他合同關係的主體不同:其一,勞動合同的主體是由法律規定的具有特定性,不具有法律資格的公民與不具有用工權的組織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其二,勞動合同簽訂後,其主體之間具有行政隸屬性,勞動者必須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行政管理。

雙方之間在簽署勞動合同時,應該確定好雙方是否會履行勞動關係,尤其是員工在進行面試時,應該確定該工作是否適合自己,如果確定好要簽署勞動合同的話,最好還是履行勞動合同進行上單,如果實在是覺得不合適的話,再簽署勞動合同時就應該資訊確定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