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急辭工扣錢標準

勞動法急辭工扣錢標準
律師解析:1、勞動法未規定急辭工的扣錢標準。
2、急辭工的扣錢標準由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未按照法律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告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應當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未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立馬辭工的,應當賠償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具體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具體的損失進行確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