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如何維權?

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如何維權?

《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那麼我們該如何維權?本站將在本文中爲您的權威解答。      

一、法律規定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後,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也明確: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二、不簽訂勞動合同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對於視爲已簽訂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後果: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該條針對的是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措施。

三、如何維權

爲了防止掉入種種試用期的陷阱,本站律師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後,必須及時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站致力於解決各種法律問題。歡迎大家前來諮詢法律問題,我們將爲您的法律權益保駕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