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變更有以下程序:(1)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2)按期向對方作出答覆。即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期限內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