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一、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經濟性裁員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爲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2、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3、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綜上所述,市場競爭激烈的今天,很多小公司迫於經營壓力可能宣告破產倒閉。這樣,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就要提前解除。公司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結算工資、停掉社保帳戶,並計算出經濟補償金的數額。經過和員工確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員工在工作中沒有過錯行爲,單位不能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由於用人單位的經營模式改變,導致原來的工作不存在,從而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員工在本單位的服時間限,支付給員工經濟補償金。經濟性裁員,單位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員工,給員工結算工資,辦理離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