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的?

一、改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的?

改簽勞動合同怎麼賠償的?

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下,改簽勞動合同是合法,不存在賠償的情況。若是在改簽合同時,員工拒絕了,要求按照原合同繼續履行,且公司也是這樣做的,在此情況下不存在可要求補償的基礎;

但如果公司因爲員工拒絕重新簽訂合同而對員工調崗降薪的,員工拒絕並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公司因員工拒籤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要求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因此,如果單位要求改簽勞動合同的,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如果達不成一致的,因此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二、續簽勞動合同有什麼規定?

根據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勞動合同規定期限的30天前,把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用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並與員工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應按正常程序辦理,不可簡化。用人單位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並協商辦理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的手續。爲了確保符合上述時間規定,用人單位就要把握好確定勞動合同到期的時間、討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的時間以及做出決定的時間。

此外,即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也不能就此簡化程序,否則,當出現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因辦理工作交接手續所需時間跨過原勞動合同終止日期時,即進入無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係階段,用人單位的終止勞動關係也同時轉爲解除勞動關係,相應的代價是不一樣的。

沒有取得雙方的同意,單方面改簽勞動合同要承擔賠償責任。續簽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之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簽的,要給員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才能和員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不需要經濟補償,就能解除勞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