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無效怎麼辦?

一、個人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無效怎麼辦?

個人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無效怎麼辦?

個人與個人簽訂工程合同無效基本上是兩個法律後果,一個是返還,能夠返還的返還,不能夠返還的折價補償;再一個是,在履行無效合同過程中造成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來分擔這個損失。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合同無效後不能返還的,只能折價補償。折價補償的標準和分擔的核心就按照已經發生的實際費用來進行覈算。

相關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條【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確定不發生效力的法律後果】民事法律行爲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後,行爲人因該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三、通常工程合同無效怎麼處理?

1、合同訂立後尚未履行

當事人雙方均不得繼續履行,可按照締約過失原則處理。一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

2、合同已開始履行,但尚未完工

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合格,發包方應該按照完成的比例參照合同約定的價款折價支付工程款。如已完成部分工程質量低劣,無法補救,已完成部分應拆除,承包方無權要求支付工程款。已完成部分質量不合格但經修復後可滿足質量要求的,由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發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成工程部分的工程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援。”

3、合同履行完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且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請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的,應予支援;

(2)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不合格,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價款的,不予支援。

因建設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也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建築工程合同無效的處理方式包括各方當事人按照過錯承擔責任、發包方依舊需要支付工程款額等。當然,具體的處理辦法與導致分包合同無效的理由有關,若是因爲一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故意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導致合同無效,那麼該過錯方可能需要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