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幾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的工資標準:實際上是不可以低於本單位其他同崗位員工的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的工資也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還要注意的是,試用期的員工約定最長的的試用期是不可以長於六個月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試用期不能低於勞動合同的百分之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