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依據是什麼

一、公司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依據是什麼?

公司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計算依據是什麼

公司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的是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與賠償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一)適用的條件不同

1、適用經濟補償金的條件:

(1)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

(4)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5)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除外;

(6)特殊情形下用人單位停止經營而導致下勞動合同終止;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適用賠償金的條件

在《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可以選擇:

(1)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計算方法不同

1、經濟補償金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賠償金的計算。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事實上,如果公司沒有任何正當理由跟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也可以拒絕,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支付賠償金,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是按照補償金的雙倍計算的,若職工同意,公司也應該按照法律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