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是多長?

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是多長?

一、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補償年限是多長?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裏涉及到幾個概念:

(一)、是工資標準或標準工資。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按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月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實得工資性收入。勞動者平均月實得工資性收入難以確認的,雙方可以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計算;用人單位月平均工資難以確認的,按本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經濟補償金應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二)、是工作年限的計算。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件》規定:“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對於這一條,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又作出了更爲詳盡的規定,“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或超過一年以上時間,扣除整數年後所餘時間滿六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情形。舉個例子來說,如果一名員工在用人單位工作了半年多,則按規定可以得到相當於一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如果他在同一個用人單位工作了三年零兩個月,則按規定,減去整數年後所餘的時間爲三個月,不滿六個月,不能算作一年,因此他只能拿到相當於三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在計算補償金時還有幾點是需要注意的:

計算補償金的工資收入是稅後收入。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關於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指出,用作計算經濟補償的工資收入是指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包括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個人應繳納的各類稅費。股票、期權、紅利等與投資相關並不列入工資總額的收益,不作爲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的計發基數。這裏的“稅”,指的個人所得稅,“費”指的是各項社會保險費、工會會費等。

計算補償金的年限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而不是所有工作時間的累計和。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的計算方法僅適用於2002年5月1日以後訂立的勞動合同,對於這以前訂立的勞動合同,仍然要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計算,具體的計算方法是,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相當於其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未滿1年的,按1年標準支付補償金。這裏未滿一年,僅指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情況,不包括超過一年的情況。

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同經濟補償金計算年限不同

1、以"未依法繳納社保"爲由辭職。從2008年後直算。且僅僅社保繳費基數有誤時,不支援經濟補償金(按北京勞動爭議仲裁委內部檔案);

2、以"用人單位規章制度違法,且損害勞動者權益"爲由辭職的。從2008年後起算;

3、以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合同無效理由辭職的。從2008年後起算;

4、以"拖欠工資"或"拖欠加班工資"爲由提出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5、以未按照勞動合同提供勞動條件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六、以用人單位有暴力威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爲由辭職的,從2008年前起算。

勞動補償金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進行支付的補償費用。補償費用每個單位可能在細節上有所不同,在總體來說的話,必須按照國家勞動法規定的,按照工作時間來進行計算,如果用人單位拒絕補償費補償費用的話,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