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情形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情形

若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單方解除了勞動合同的話,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那麼此時是可以要求單位作出相應補償的。那究竟這個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在哪些情況下會產生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功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員。

二、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也就是說,不是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要支付經濟補償。只有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若是勞動者提出要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勞動合同法》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的;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解除合同後雙方都要履行義務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用人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用人單位應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3、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至少儲存兩年備查。

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一般在單位裁員或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那麼就需要向勞動者進行補償。至於這個補償的標準,則是按照該勞動者的實際工作年限計算的。工作滿1年,支付一個月的工資補償。上述就是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情形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三門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