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三年,約定六個月試用期是否違法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覈,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察的期限。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根據法律規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簽訂三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可以約定六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約定六個月試用期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