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一年試用期六個月

勞動合同一年試用期六個月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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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超過六個月合理嗎


1、《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爲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正式工資的80%,同時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轉正工資應該是≥試用期工資,完全沒問題。6個月後你的工資不變用人單位沒錯。至於你說的年終獎的問題我不是很清楚,但是這是一種獎勵,估計和業績掛鉤吧,在我所見的冰山一角里沒有明確規定,我也不造。

3.勞動合同解除:你已經工作6個月了,勞動合同不可以隨意解除。在你沒有犯錯的情況下,現在用人單位屬於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需提前30天通知你/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經濟補償。老闆找你談話讓你年後離職,應該符合了提前30天通知你,所以你能爭取的就是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