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是犯罪嗎?

員工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是犯罪嗎?

在中國,很多人會覺得有一個職位比沒有的人好很多,而且是越高越好,然後濫用職權,這種事在生活中時有發生。有句話叫做“爬得越高,摔得越疼”,不是所有人都會僥倖逃脫法律的眼睛,當然肯定有部分人有這樣的心理。那麼,員工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是犯罪嗎?

員工利用職務謀取私利是犯罪嗎

從回扣給予的方式來說,分爲明釦和暗釦,從回扣的走向來看,分爲順扣和倒扣。但涉及到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上,只與回扣給予的方式有關,而與回扣的走向無關。所謂明釦,是指雙方在經濟往來過程中,在合同或賬上直接體現的折扣或讓利。這種明釦由於在買方向賣方交付的貨款當中,基本上已經先期扣除,因而在本質上已然脫離商業賄賂中回扣的性質,稱之爲買賣雙方間的砍價或互惠互利更爲適宜,從權屬上看也不屬於賣方而是屬於買方。故商業賄賂中所指的回扣應是暗釦,也就是說在買賣合同、協議中未有規定,在賬外暗中給予或收受的回扣。而暗釦,從權屬上來說,原屬於賣方所有,只是賣方爲了和買方單位或具體經辦人保持良好的業務往來關係,確保雙方的長期合作,而從本已屬於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的比例拿出一部分給予對方(當市場處於賣方市場時,這種回扣給予關係可能出現倒置,也就是“倒扣”,即買方給予賣方回扣,但筆者以爲這種回扣更像是一種赤裸裸的賄賂關係)。這裏,還需特別注意一種情況,就是買賣雙方相互勾結,由賣方虛增價格,從而使買方多支付貨款,然後再由賣方將買方多支付的貨款返還給買方的具體經辦人,這種情況不屬於任何一種回扣,因爲多支付的貨款本來就屬於買方單位所有,故而在這種情況下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只涉及貪污而不涉及行、受賄。

最早的涉及回扣的法律規定出現在1988年透過的《關於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隨後,1993年的第八條第一款又進一步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第一次提出了“賬外暗中給予”這個概念。1997年刑法修訂後,在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二款和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又規定了國家工作人員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由此可見,賄賂犯罪中的回扣在法律上的本質特徵有兩個,一是賬外,二是暗中進行。無論是賬外還是暗中進行,所要表達的中心意思只有一個,就是回扣的給予和收受是不爲外人所知的,是脫離了正常財務監管的。因此,賄賂犯罪中的回扣也就是筆者上面所提到的暗釦。

不是有那個權力就可以爲所欲爲,法律的存在就是爲了有些人謀取私利,屬於大家的利益不是你想自己一個人得就可以的,法律是不會允許的,人民的利益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