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有哪些

勞動合同到期後,可能會兩種不同的結果,雙方繼續續簽勞動合同,此時自然不需要進行什麼補償。而要是單位與勞動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單位就有可能需要支付勞動者相應的補償。到底勞動合同到期補償有哪些?請閱讀下文了解。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終止勞動合同有3 種情形:(《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1. 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沒有經濟補償。

2. 公司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工資待遇等)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3. 公司和勞動者一方或者雙方不予續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有經濟補償。

所以如果你的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的情形是後面兩種情況的話,那單位就要給你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五款、第四十七條、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按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相關知識:如果不續簽,如何進行經濟補償,補多少

實踐操作中一直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爲從員工進入單位開始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第二種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員工在單位工作的時間應該分爲兩個部分計算,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應該適用原《勞動法》,而原來的勞動法規定,合同自然期滿的,無需進行經濟補償;第二部分是2008年1月1日之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需要進行經濟補償。既然《勞動合同法》無溯及力,則其對2008年1月1日之前的期限無法律效力。因此,我們認爲第二種觀點是正確的,事實證明,我所代理的一些勞動案件,也是根據第二種觀點進行裁判的。

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根據勞動者合同期滿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以拿到手的工資爲準。

綜上所述,除了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這種情況以外,單位需要對員工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補償的數額爲從2008年1月1日起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

實踐中,要是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了勞動待遇,而勞動者仍然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此時終止勞動關係是沒有任何經濟補償的。這點還需要各位多注意。在進行經濟補償的時候,我們需要知道這個經濟補償是如何計算的,根據自己的工作年限能獲得多少經濟補償金。要是就此發生了爭議的話,可以向本站在線律師尋求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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