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又繼續上班保險要交嗎

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又繼續上班保險要交嗎

合同到期公司沒續簽又繼續上班保險要交嗎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用人單位就可以不再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之後需要依法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需要賠償,得分兩種情況來看:

一、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進行經濟補償

二、如果員工不續簽,要看具體情況又細分爲兩種情況:

1、如果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仍然不續簽的,則不進行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勞動條件,員工不續簽的,則單位還要進行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需要怎麼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的有關規定,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到期了,並且在勞動者不和用人單位續簽的情況下,那麼用人單位是不需要再爲員工繳納相應的保險的,我國勞動法有明確規定,只有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纔會爲勞動者交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