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離職提前60天通知嗎?

一、勞動合同離職提前60天通知嗎?

勞動合同離職提前60天通知嗎?

勞動者要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該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試用期辭職的,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

關於辭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

員工辭職,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也就是說,不管老闆批准與否,員工都可以走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哪些情況可以拿到經濟補償

離職補償金是勞動法規定對於職工離職時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規定。

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具體包括以下12種情況: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想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如果是在試用期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通知後到規定期限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後,也是會有勞動者想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此時是需要提前三十天或者是三天通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勞動合同期限通知的天數也是不一樣的,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出現無法獲得經濟補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