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工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與工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合同與工資協議的區別是什麼?

工資協議一般是集體合同的一種,集體合同是指集體協商雙方代表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在平等協商一致基礎上簽訂的書面協議。工資分配問題是集體合同的核心內容,工資協議既可以作爲工資問題的專項協議書,也可以作爲集體合同的附件,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到3年,而工資協議的期限一般應一年簽訂一次。

爲保障勞動關係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經企業和工會平等協商,簽訂本工資協議,作爲集體合同的附件共同遵守執行。

勞動合同和工資協議不一樣時,一般以集體合同爲準,故這就是勞動合同與工資協議的區別。

二、勞動合同的薪資如何填寫?

勞動合同中工資數額按雙方約定如實填寫。如果工資分爲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等,爲避免發生糾紛,應該一一寫明。

如果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數額未做詳細的約定,雙方可以補充簽訂薪資確認單或薪資構成協議,作爲勞動合同的補充與勞動合同有同樣的效力。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上所述,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勞動合同中工資待遇標準屬於必備條款,如果沒有約定清楚,可以透過補充簽訂工資協議的形式進一步約定,但是工資協議只是勞動合同中的一項必備條款,作爲勞動關係證明應當以勞動合同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