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哪裏解除

一、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哪裏解除?

簽訂的勞動合同在哪裏解除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單位人事部門辦理。 

相關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什麼問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主要是應注意解除勞動合同要有協議,同時要明確解除合同的類型,必須明確是哪一方提出的,對於解除協議中要明確雙方的義務。

1、謹防“協商解除無協議”。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雙方協商同意的,如果協商解除無協議,那麼將會給用人單位留下非常大的法律隱患。口說無憑,立字爲證。用人單位在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圖省事,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有關權利義務,將協商的成弟盡固定下來,防止發生勞動爭議後很難舉證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協議中明確勞動合同解除的類型。

勞動合同解除分爲協商解除和單方解除兩種類型。企業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在簽訂解除此協議時,協議中必須寫明解除勞動合同是經企業與員工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基礎上解除的。這樣,可以防止員工把協商解除說成是企業單方解除,要求企業承擔相關的責任。

3、協議中明確解除合同的提出方。

對於協商解除合同而言,由於協商解除合同的提出萬不同,解除合同的相關法律後果就不同。因此,解除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企業提出還是員工提出的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4、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的義務。

這主要包括用人單位和員工兩方。用人單位應當給員工辦理好離職手續以及與員工結清工資和相關補償金。員工方面的義務有:

(1)工作交接;

(2)工作終止;

(3)財物返還;

(4)債務清償;

(5)應支付的工資和補償金;

(6)商業祕密、知識產權、競業禁止。

勞動者入職後會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雙方也必須簽訂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在協議裏把事關雙方的義務表述清楚,從而保障雙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