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商業祕密保護期限多少年?

一、離職後商業祕密保護期限多少年?

離職後商業祕密保護期限多少年?

應當根據不同的祕密來認定保護的期限,一般而言,保守商業祕密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但是,若是不屬於上述人員範圍的,法律對保密協議的保密期限沒有規定,即保密的期限可以是長期的,直至其進入公知領域。因此只要其不被公開就可以永遠保持其祕密性,因此企業可以在保密協議中約定不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而且在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後直至商業祕密公開爲止,員工都不得披露使用或許可他人使用企業的商業祕密。

二、侵犯商業祕密的行爲有哪些?

經營者侵犯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爲有以下幾種表現形式:

1、經營者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經營者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經營者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通知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祕密。

4、第三人在明知或應知商業祕密是經營者透過不正當手段獲得並加以不法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情況下,仍然去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在司法實踐中,企業的商業祕密被侵犯,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般應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或侵權行爲地人民法院起訴,訂立合同的,應向被告所住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訴,具體情況下還需要舉證對方侵犯商業祕密的相關事項來由法院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