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起訴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起訴是什麼?

隨着人們法治意識的不斷提高,人們也越來越懂得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以及權益。一般而言,職工在進入單位工作前,都會和所工作的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中勞動合同中有雙倍工資的一些規定,下面就“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起訴是什麼”的相關內容進行介紹。

一、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起訴的相關法律規定

關於計算基數,是前12個月的收入的平均數,包括基本工資,獎金,補貼。福利需要分情況看。法規如下: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明確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 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

(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

(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各種獎項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賠償金額也是有上限的,“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二、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的範圍

我們說只有符合法律規定的,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纔可以"雙倍工資"。這個適用範圍在《勞動合同法》第2條"適用範圍"中有明確的規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三、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

員工主張單位支付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從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期間最後一日的次日作爲起算點,時效爲一年。

四、可以主張雙倍工資情況(在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內):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三)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應當自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3、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4、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起訴的性質

雙倍工資中,一倍的工資是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另一倍的工資實際是懲罰性賠償金,是因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承擔的法定責任的體現,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計算基數。

上述的介紹了“勞動合同法雙倍工資11個月起訴是什麼?”的相關內容,即是一些用人單位在因爲一些原因並沒有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無故解除合同的一些情況,那麼這樣的用人單位是需要對職工進行雙倍工資的一些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