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哪些?

現實生活中,各行各業都有據可循。我國法律相當完備,對各項情形和概念都有相應的規定。很多人在工作當中,不清楚用人單位的概念。那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哪些?下面有本站小編爲大傢俱體介紹這一概念,歡迎閱讀!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哪些?

用人單位是我國勞動法中獨有的概念。用人單位主要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符合用人資格的其他勞動組織,在一定情況下還包括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組織。其中,企業既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等,也包括法人企業、非法人企業。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個體經濟組織是依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覈准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工商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個體單位,也就是我們俗稱的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我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主要有各類民辦學校、醫院、文藝團體、科研院所、體育場館、職業培訓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基於這類單位“企業化管理” 的實質,將其內部的勞動關係納入《勞動合同法》調整。

以上用人單位的用工都適用《勞動合同法》。需要說明的是,用人單位並不僅限於上述種類,立法者在列舉用人單位類型之後加了一個“等”字。這就爲《勞動合同法》的適用範圍開啟了拓展空間。未來出現的新型的用工主體也將適用《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用人單位在一定條件下也適用《勞動合同法》。如國家機關中那些不在管理崗位上的辦事人員和後勤服務人員,也統一按照勞動法律規範進行。事業單位中除了部分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適用《公務員法》的職工,部分適用特別規定的職工,此外均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還有,社團組織與其工作人員的權利義務關係,除參照公務員管理的適用《公務員法》外,也適用《勞動合同法》。

另外,《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在我國年滿16週歲)、具有勞動能力,能夠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獨立給付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但不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社會團體中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的工作人員、事業單位中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特別規定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以及農村勞動者、現役軍人、家庭保姆、自然人的僱工等勞動者。

事業單位中的工作人員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僅限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

綜上所述,針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有哪些”相信大家透過閱讀已經有了全面的瞭解。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一般指的是企事業單位等符合條件的勞動組織。這些組織在與勞動者簽訂合同時,都需要遵守勞動法規定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