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補償嗎

公司終止勞動合同需要給補償嗎
律師解析:公司終止勞動合同,如果主動提出不與職工續簽合同的,需要給補償
補償標準是按職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
但如果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來續約,則勞動者不同意的,則不需要給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
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