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要給補償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要給補償金嗎?

很多職場員工在合同到期時都面臨着不同的選擇,續簽或者離職去別的公司,在這種情況下,難免會出現這個問題:勞動合同到期終止要給補償金嗎?本站小編爲您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能爲您答疑解惑,並且對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幫助。

一、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六點:

(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3)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1、計算標準: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分段計算:

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試行後解除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3、計算年限:

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另外,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4、計算基數:

經濟補償金中的月平均工資是指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實際平均工資,而不僅僅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資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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