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要支付補償金嗎?或許很多勞動者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的時候纔想要了解這方面的相關知識。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都不是很瞭解。接下來,小編就爲大家做一個具體的介紹。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時,用人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適用本條規定時應當作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2)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注意:這裏僅限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

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爲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但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一點,希望各位勞動者能夠注意。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