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勞動合同終止經濟補償金是怎樣的

1、補償數額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爲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2、月工資

(1)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2)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3、分段計算

2008年1月1日之前存續的勞動合同在2008年1月1日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勞動合同法》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2008年1月1日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的情形符合《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時,用人單位根據勞動者的工作年限,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之規定,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的補償金的問題需要自己結合具體的情況,否則自己的利益維護就會喪失法律上主動性,自己需要獲悉合理的部分,畢竟這是自己的合法權益,但是在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會忽視法律上的細節,進而導致自己的權益維護出現不小的糾紛,延緩自己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