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合同的主體審覈:
1、合同當事人情況:首先,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格主體資格。雖然現行《勞動合同法》對合同當事人並沒有特別限制(已經包括了自然人),但並不是說沒有合格主體的問題。一方面涉及到專營、專控的業務必須由專業公司經營或經特別批准後經營,另一方面一些工作要求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的公司或人員才能完成。
2、雙方當事人名稱爲什麼,下面的簽字就應該是什麼,如上面爲企業的名稱,下面就應該是加蓋企業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
3、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應承擔的法律後果。違約責任制度在合同法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英美法系國家的合同法站在“保護”的角度,將這種制度稱爲“違約救濟”。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違約責任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也就是說只要存在違約事實就應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對於合同雙方自行約定的違約金,合同法也確立了適當性的原則。這些規定都有利於限制違約風險的無限擴大。
4、解決爭議的方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透過和解、調解解決合同爭議,及根據仲裁協議或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企業應根據法律規定選擇既有利於解決爭議又能保護自身利益的爭議解決方法。
在我國的勞動合同的簽訂的規定中,我國的合同的最主要的要素大致可以分爲時間,地點,雙方人物姓名,以及事件等。我們作爲社會人對這些勞動合同的七大要素是要充分了解的,畢竟這還是與我們息息相關的一個事情,並且勞動合同還是我們子啊遇到勞動糾紛的時候的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