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女職工因爲在很多方面與男職工不同,因而從勞動上面其實是給予了更多的照顧和保護的。其中,我國法律中就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能按照女職工從事一些特殊的勞動,尤其是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可以說保護是更多的。那一般情況下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哪些勞動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女職工不得從事的勞動有哪些

(一)礦山井下作業;

(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每小時負重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的作業,或者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

二、女職工在懷孕期間不得從事的勞動是什麼

(一)作業場所空氣中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內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濃度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

(二)從事抗癌藥物、己烯雌酚生產,接觸麻醉劑氣體等易導致流產或者胎兒發育畸形的作業;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質的操作,核事故與放射事故的應急處置;

(四)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高處作業;

(五)冷水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冷水作業;

(六)低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低溫作業;

(七)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八)噪聲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

(九)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十)在密閉空間、高壓室作業或者潛水作業,伴有強烈振動的作業,或者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

對女性的保護不僅體現在了家庭方面,同時也體現在了勞動方面。作爲女職工,在很多方面其實都是需要提供保護的,這點在我國相關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在女職工三期的時候,提供的保護、保障可以說是更多的。而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