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還能籤三方嗎?

簽了勞動合同還能籤三方嗎?

一、簽了勞動合同還能籤三方嗎

能籤,但沒必要,簽了勞動合同的,可以複印一份勞動合同給學校,就不用再籤三方協議了。

1、三方協議僅限於應屆畢業生在求職階段與擬用人單位簽訂的合同,效力僅限於取得畢業證以前;

2、三方協議的目的是約束應屆畢業生畢業後進入擬用人單位工作,同時要求擬用人單位在畢業生畢業後與該畢業生簽訂勞動合同,因此如果用人單位與應屆畢業生簽定了正式的勞動合同,則三方協議的效力自然解除;

3、正式勞動合同可以約定的違約條款僅侷限於涉及保密條款和設定服務期的合同,其他任何情形都不得爲勞動者設定違約金。三方協議的違約條款僅針對應屆畢業生畢業後未進入用人單位,在正式勞動合同簽訂後,該違約條款所需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所以違約條款當然不可能順延至正式勞動合同中;

4、三方協議是計劃經濟與市場經濟過渡期間的產物,對於三方協議沒有準確的法律予以規定,但是正式工作以後,可以參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及相關勞動法律法規

《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簡稱“就業協議書”或者“三方協議”。是爲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定的協議。協議書也是學校派遣畢業生的依據,在學生畢業離校前,學校將根據協議書的內容開具畢業生就業報到證和戶口遷移證,同時轉遞學生檔案。如果畢業生未簽定就業協議書,學校將把其關係和檔案轉遞迴原籍。每位畢業生各擁有唯一編號協議書(一式三份),實行編號管理。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三方協議即告終止。

所以就業協議以書不是勞動合同,畢業生報到後,應當要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試用期,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資待遇,休息休假等。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不能以簽訂了就業協議爲由拒絕支付。

二、三方協議注意事項

第一,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鑑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第二,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採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爲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採用見習期,通常爲一年。

第三,不少單位爲了留住學生,以高額違約金約束學生。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但是,勞動法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除上述兩種法律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所以學生要力爭取消違約金這一條規定。

第四,現行的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但“備註”部分允許三方另行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爲了防止用人單位承諾一套、做一套,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註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此維護自己合法權利。

第五,當下許多高校爲了提高自身就業率,就強迫學生找熟人親屬簽訂“虛假”協議,這對於畢業生來說是不利的,畢業生不應當屈服。

第六,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等用人單位填寫完畢、蓋章後再到學校就業指導中心簽證蓋章。切忌自己填寫完畢後就直接到學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要求蓋章。這樣帶來的後果是,單位在填寫時,工資待遇等與過去承諾的大相徑庭。學生卻因爲自己和學校都已經簽字蓋章,迴天乏力。或者逆來順受,或者就被迫違約賠償用人單位。

即便是已經簽訂了三方協議也需要進行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基本權益的保障。勞動合同有兩種一種是固定期限的和無固定期限的,這兩種只是時間上有所不一樣,其他的都是一樣,只要用人單位違反了合同是需要進行賠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