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一、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過高怎麼辦?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是仲裁機構適當的來進行降低的申請,因爲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當中所規定的違約金需要合適,如果過高的話,是可以由法律來介入進行一定的調整的,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償付給守約方的一定數額的貨幣。根據相關的法律來看,違約金可分爲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在一些法規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幅度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數額。而法學理論界又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將違約金分爲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兩種。支援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爲違約金主要是爲了彌補守約方受到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爲,違約金主要是爲了確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對違約方進行的一種懲罰。

二、《民法典》對於違約金的規定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

勞動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屬於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對於相關事項的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合同條款來進行認定的,如果對違約金的具體支付情況存在異議的,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