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可以不寫工資嗎?
必須要寫工資在合同裏面;
大部分勞動合同是沒有明示工資的具體數額,公司以保密、工資會調整等爲藉口,不在合同上寫明工資,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另外沒有工資的合同,等同於無效合同。
在勞動合同法第17條有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第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是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二,勞動者的姓名還有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第三,勞動合同的期限。合同期限主要分爲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及完成一定工作任憑爲期限,如果是臨時性工作的人,勞動合同中必須得明確。如果沒有明確期限應該視爲無固定期限。不論籤一年、兩年或三年,都必須有起止日期。
第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應該體現在勞動合同中,比如從事的崗位,具體負責內容。工作地點也很重要,勞動合同中必須規定勞動地點,否則很容易產生糾紛。比如,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北京,有一天單位要把員工調到深圳,員工可以不接受,因爲合同中已經約定好工作地點,企業單方面變更了員工的工作地點屬於用人單位違約。
第五,工作時間還有休息休假。我國目前主要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一是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即每天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並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二是不定時工作時間制度:即沒有固定工作時間限制,原則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三是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制度:即以月、季、年等爲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企業除執行標準工作時間制度外,其它工作時間制度均需要報勞動保障部門審批,沒有審批的視爲無效。
第六,勞動報酬。這對於每個勞動者都是非常重要的也是比較關心的,勞動報酬應該明確的寫在勞動合同中。而且也需要明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以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第七,社會保險。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即是我們通常說的五險,其中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勞動保護從事普通工作不顯得十分重要,但是有些特殊行業,比如有毒有害、高溫高壓這些行業,從事像機械類的、海上作業、航空等比較危險的職業,這一點尤爲重要。
第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綜合上面所說的,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最得要的檔案,在雙方商量勞動合同內容的時候一定要註明好所有的條款,特別是對於工資的待遇也一併要寫進去,如以後在出現各種糾紛的狀況下也是可以有證明的,現在的口頭協議都不算數一定要落到實際的條款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