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面對自己的身體患病的這種狀況,有些員工的心理素質其實非常的差。甚至是在確診以後全然對生活和工作沒有了任何的信心,這部分員工可能也是因爲感覺自己已經患病了所以提前自己就想要和公司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不過也有公司因爲員工患病而辭退當事人的情況,下面小編給大家整理的資料就是,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一、患病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是什麼?

在法定的醫療期內,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時,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爲了保障企業職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期間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條規定,制定本規定。

2、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3、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爲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爲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爲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爲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爲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爲二十四個月。

4、 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在醫療期內醫療終結,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係,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爲五至十級的,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爲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6、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員工怎麼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324號)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這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爲“辭職權”。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如果患病職工個人提出瞭解除勞動合同,那公司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正常的給員工辦理離職手續。但是患病的職工如果是被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話是不符合規定的,因爲國家按照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規定的有最長的病假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