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程序

續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程序

要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充分協商一致之後,選擇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這肯定是最好的。但具體就續簽勞動合同來看,除了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書面合同外,還有一定的程序要求。那到底續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程序?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續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程序

續訂勞動合同具體程序如下: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其他的法定、約定終止條件出現,任何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向對方發出《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並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依法續訂勞動合同;

2、續訂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已有較大改變,雙方應重新協商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如原勞動合同的條款變動不大,雙方可以簽訂《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並明確勞動合同延續的期限及其他需重新確定的合同條款;

3、續訂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將雙方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延續勞動合同協議書》(附原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有管轄權的勞動鑑證機構進行鑑證,併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延續手續。

二、續訂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訂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瞭解員工意向。先徵求員工意見是否續訂,協商續訂合同事宜,避免不續訂的補償金。

3、協商續訂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後,雙方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蓋章。

5、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於統一操作,避免漏籤、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訂,需付雙倍賠償。《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麼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爲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爲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視爲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要是最後能夠成功續簽勞動合同的話,不管是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本人來講都是很好的。但此時需要具體瞭解清楚續訂勞動合同有什麼程序,而在實際續簽的過程中,當事人又應該注意哪些問題,才能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