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怎樣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必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但通知的內容必須是肯定的,不能出現:請領導批准、請予以考慮等要約性質的文字,否則決定權即交到用人單位處,由用人單位對要約進行承諾,其實此行爲就依法演變爲雙方協議解除合同的過程了。

3、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都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對方。因爲這一時間的確定直接關係到解除預告期的起算時間,也關係到勞動者的工資等利益,所以必須採用慎重的方式來表達。

二、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怎麼計算?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7、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8、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勞動者提前提交辭職報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賠償金與員工的經濟補償金有關,是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公司經濟性裁員、和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病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行,不需要再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