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

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規定

我國法律爲了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特意規定了很多條文,防止用人單位隨意侵犯勞動者的利益,加強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這其中有一項是關於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下面是本站小編提供的相關規定,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以得到賠償金。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那麼,勞動者得到了賠償金後能否再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呢?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我國法律一般稱作“經濟補償”,法國《勞動法典》稱爲“辭退補償金”,俄羅斯《勞動法典》則稱爲“解職金”。我國勞動法、1994年勞動部發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以下簡稱《經濟補償辦法》)等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源於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勞部發 〔1994〕481號)第10條規定,即“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前提是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未按規定支付。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賠償金,而不是經濟補償金,因此,勞動者主張額外經濟補償金因缺少前提條件而不能成立。

額外經濟補償金具有懲罰性質;《勞動合同法》第48條、第87條規定的賠償金是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也明顯帶有懲罰性質。根據民法罰則的一般理念和法律效力的層次,就同一事實懲罰不可重複使用,故給付賠償金的就不應再給付額外經濟補償金,以免過於加重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另外,《違反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2條第4款及第3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賠償勞動者損失,但損失賠償中沒有規定“工作一年給付一個月工資”的類似經濟補償的條款,更沒有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的條款。因此,從這個角度講,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得不到額外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你所在的單位違法解除與你的勞動關係,那麼你可以透過一切合法的途徑來捍衛自己的利益。必要時,可以委託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爲你提供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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