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如何計算?

勞動者與用人關係之間的法律關係是平等的,但是在實際僱傭關係過程中,勞動者更多的是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面對用人單位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者也只能被動接受。爲了保障勞動者的權益,勞動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其中規定補償的公式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經濟補償是指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經濟補償,一般根據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具體金額。公式爲: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工作年限的計算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月工資爲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

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第八條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在勞動關係中僱傭雙方雖有着從屬關係,然而勞動關係卻是平等的,因此法律需要給相對弱勢方——勞動者更多的保障,保證勞動關係的平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就是其中對勞動者最直觀的保護,讓勞動者免於無故失去工作白白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