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應該在哪些節點防範法律風險

勞動合同應該在哪些節點防範法律風險

一、勞動合同應該在哪些節點防範法律風險?

1、因不籤勞動合同導致員工身份不明引起的相關法律風險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是否簽訂勞動合同雖有規定,但罰責不重,即企業違反簽訂勞動合同義務的違法成本不高。相反,不簽訂勞動合同,反可以規避社保、解聘責任等法律義務。因此,許多企業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或不規範訂立勞動合同等情況。這部分勞動者不清楚自己與企業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企業可能認爲是勞務關係,勞動者可能認爲是事實勞動關係等。一旦這些勞動者發生侵害他人、公司利益或者發生工傷事故時,因身份不明,很容易發生糾紛。

2、因工傷事故引起的賠償法律風險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工傷是指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企業對此負無過錯責任。實踐中,發生工傷後如能透過工傷理賠的,一般不會發生糾紛,企業損失也較小,主要的問題發生在一部分因各種原因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或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件的事故,比如,一些臨時用工,一些試用期內的員工,專項項目工作需要招進的農民工等,這些勞動者往往因未正式成爲企業的職工,企業也就未給他們辦理工傷保險,發生問題責任重大。

3、員工離職後侵犯原公司商業祕密,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法律風險

商業祕密基本上每個企業都有,它能給企業帶來利益,有的商業祕密給企業帶來重大利益,是企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高利益伴隨着高風險,那些知悉重要商業祕密的員工,一旦離開公司,就有可能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風險。比如貿易型企業中重要客戶的聯繫人,技術型企業中掌握核心技術的工程師等。

4、員工辭退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

員工辭退引起的法律糾紛也經常遇到。辭退員工主要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和員工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兩種途徑。因爲企業辭退勞動者,往往造成員工不滿,因此需慎重操作。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被辭退,無權要求經濟補償,而一般情況下,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則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對違紀員工辭退的操作是否合法、規範,企業付出的成本可能完全不同。

5、員工要求支付加班工資,支付社保費用帶來額外成本支出的法律風險

按照《勞動法》,一般單位實行每週5天,每天8小時的工作制。企業要求勞動者加班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事實上,社會競爭日趨激烈的今天,企業員工加班是個非常普遍的現象,加班如何計酬,企業應有一個合法的策略,否則,不支付加班工資是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爲

二、訂立合同時怎麼防範陷阱?

合同簽訂是一種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爲,需符合法律行爲的一系列原則,以避免當事人惡意製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則,意思表示真實原則,平等協商原則,等價有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

1、對合同當事人主體資格的審查

《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可見,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纔有資格成爲合同的當事人,即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而作爲合同主體的這幾類民事主體的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又各自有差別,因此,必須根據其不同情況,做出具體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必須以法定程序設立,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等。

2、對簽約人員的資格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法定代表人的審查,首先,審查法定代表人的證明書,確認其是否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次,審查其行爲是否在其職權範圍內。對法人的工作人員的審查,一是其職務代理是否屬實;二是其簽約行爲是否符合該企業的業務經營範圍;三是簽約行爲是否與其職務相稱等。對委託代理人的審查,是否有代理證書,是否在委託人的授權範圍內簽訂合同,是否以合同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簽訂行爲等。

3、對合同當事人履約能力的審查

審查的主要內容包括:財產狀況的審查,供貨能力的審查,人員、技術及設備條件的審查,履行信用的審查等。

很多時候,公司也並不見得就真正瞭解員工的真實身份,比如公司沒有要求員工提供身份證明,但實質上該員工根本就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主體資格,類似於低於16週歲的童工,簽了勞動合同公司還有可能會面臨被處罰的法律風險。但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大家想的那麼複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