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一、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收入是否需要繳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要交稅。

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如何繳稅?

1、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財稅》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第一條規定:“對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3、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財稅》第二條的規定:“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即(員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等總金額-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乘3-實際繳納的社保及公積金費用)/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基數,然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應繳納的稅額。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財稅》第三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宣告破產,企業職工從該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以上補償,免徵個人所得稅。

除了國家補償和人身侵權案件當中獲得的這些經濟補償不需要交稅,勞動關係當中獲得的經濟補償本身就屬於工資收入,自然就需要向國家稅務機關交納個人所得稅的。因個人所得稅的數額本身就跟員工個人的收入有着直接的關係,經濟補償金越多,應繳個人所得稅標準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