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意調崗可不可以賠償

調整工作崗位屬於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除非存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惡意在未與勞動者進行協商的情況下,單方對工作崗位進行變更,是不合理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如果用人單位因爲勞動者不同意調崗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時。勞動者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並且主張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的,賠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而在司法實踐中,證據的情況往往需要根據實際具體確定。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不同意調崗可不可以賠償